海南省農貿市場設計導則—基本版 (試行)

?2019-08-16 14:17
  海南省商務廳
 
  海南省農貿市場設計導則—基本版
 
  海南省農貿市場設計標準
 
  編制機構
 
  主編單位:海南省商務廳
 
  參編單位:黑龍江集盛建筑設計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編委顧問:呂勇
 
  編委主任:李龍生
 
  主要起草人:曹誠、劉松桃、曾吉娜、龍源興、吳國輝、康東青、周雪溫、徐婉容、李健、洪貴瓊、林志清、林坤
 
  校對人:姜菱
 
  主要審查人:王豐、張碧陽、林照宏
 
  前言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市場建設改造的標準,提升市場場地標準和設施條件,提高市場經營服務質量和綜合水平,在現行國家規范、標準、技術規程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市場建設的實際情況,由海南省商務廳組織編制了《海南省農貿市場設計導則—基本版》(以下簡稱《導則》基本版)。
 
  編制組通過對我省市場現狀進行摸底調查、研究、分析,總結出我省市場在經營環境和日常管理中存在的不足。結合這些不足,并根據商務部頒布的《農貿市場建設標準》、《標準化菜市場設置與管理規范》和海南省《農貿市場建設與管理規范》(DB46/T80-2013)等有關規定,完成本導則的編制。
 
  《導則》(基本版)主要內容包括:總則、編制依據、術語、場地環境、建筑設施系統設置、攤位分類及建設和附錄(暨導則用詞和符號說明)。
 
  本導則自印發之日實施,由海南省商務廳負責解釋。
 
  1總則
 
  1.1.本《導則》(基本版)規定了市場的場地環境、設施設備、場內布局、柜臺設置、商品陳列和銷售、衛生管理、制度規范等要求。
 
  1.2.本《導則》(基本版)適用于海南省鄉鎮行政區域內市場的新建、改建、擴建、升級改造工程項目。
 
  1.3.本《導則》(基本版)在“安全、衛生、經濟、實用、環保、節能、美觀”的基礎上,堅持市場建設“以人為本”的宗旨,合理經濟地利用市場資源,為市場經營者提供安全、順暢、便利的經營條件。
  1.4.建設應滿足海南的氣候特點和風情特色。
 
  1.5.周邊的消防通道、市政設施、停車場等應同步建設。
 
  1.6.建設與改造除應符合本《導則》(基本版)規定外,應當符合現行國家和行業有關規范、標準的規定及當地的相關要求。
  1.7.市場的建設規模,根據其使用要求及單項建筑內的市場建筑面積分為大、中、小型:
 
  大型:建筑面積>5000㎡;
 
  中型:建筑面積>1000~5000㎡;
 
  小型:建筑面積≤1000㎡。
 
  2編制依據
 
  《商店建筑設計規范》(JGJ-48)
 
  《農貿市場建設標準》(商務部)
 
  《農貿市場建設與管理規范》(海南省商務廳)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
 
  《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
 
  《無障礙設計規范》(GB-50763)
 
  《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50352)
 
  《砌體結構設計規范》(GB-50003)
 
  《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14)
 
  《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50015)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
 
  《建筑照明設計規范》(GB-50034)
 
  《室內空氣質量標準》(GB/T-1888)
 
  《建筑玻璃應用技術規程》(JGJ-113)
 
  《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準》(CJJ-14)
 
  《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
 
  現行國家、海南省和行業有關規范、標準、規定等
 
  3術語
 
  3.1.農貿市場(菜市場)
 
  是由農貿市場(菜市場)舉辦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攤位、店鋪、營業房等)和相應設施,提供物業服務,實施經營管理,有多個經營者進場獨立從事蔬菜類、果品類、蛋品類、畜禽肉類、豆制品類、調味品類、腌臘制品類、熟食鹵品類、家禽類、水產品類、糧油制品類共11類農副產品的經營場所,是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備服務設施。7qWAq9jPqE
 
  3.2.開敞式農貿市場(開敞式菜市場)
 
  是指經營區外墻上開設的、直接與室外相連通的、通風采光效果良好的門、窗洞口總面積之和與其所在外墻總面積的比值不小于25%的農貿市場,敞開區域均勻布置且其長度不小于農貿市場經營區外墻長度的50%。
 
  3.3.攤位
 
  指成組團設置的若干個敞開式、半封閉式或封閉式固定的經營臺面及操作空間的經營場所。
 
  3.4.購物通道
 
  指單側或兩側設有固定攤位或鋪面供顧客購物、交通、疏散等的通道。
 
  3.5.水產品“二去”服務
 
  指零售點為消費者對冰鮮和活鮮水產品進行去內臟,去鱗片服務。
 
  3.6.不可食用肉
 
  指“三腺”(甲狀腺、腎上腺和有病變的淋巴結)、傷肉、霉變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7.農產品廢棄物
 
  指蔬菜的枯敗葉、水產品的頭、內臟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變質水產品。
 
  3.8.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指在責任單位門前及市場內確定的責任區,和攤位內外建立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范圍、責任人和目標要求的制度。
  3.9.輔助管理用房
 
  為保證市場能夠合法、衛生、安全地經營和保障供給、有序流通、公平競爭而設置的必要的監管配套用房;如:值班室、檢測室、投訴(宣傳)室、設備房、衛生間、集中垃圾間等。
 
  4場地環境
 
  4.1.選址要求
 
  4.1.1.市場選址應符合鄉鎮當地土地利用規劃及商業網點規劃的要求,并取得相應的合法審批手續。
 
  4.1.2.市場的設置應符合交通、環保、消防、衛生、安全等有關規定,應選擇在交通便利處,同時體現對殘障人士的關懷。
 
  4.1.3.以市場外墻為界,直線距離1000m以內不得存在有毒有害等污染源,不得有生產或貯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的場所。
 
  4.1.4.鄉鎮應按相關要求設置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場。小型市場機動車停車位數按1車位/100㎡建筑面積,中型市場機動車停車位數按1車位/100㎡~120㎡建筑面積,大型市場機動車停車位數按1車位/120㎡~150㎡建筑面積。非機動停車位不小于2輛/攤位。
 
  4.1.5.鄉鎮市場與周邊市政道路的聯通口不應少于2個,宜位于不同的方位,不應對城市交通產生影響。每個聯通口的最小凈寬與凈高均不應小于4m,且應滿足現行防火規范的相關要求。
 
  4.2.建設規模
 
  4.2.1.市場建設規模應根據其區域內居住人口、生活條件、服務半徑、消費需求等因素,結合當地商業網點規劃布局進行合理確定。
 
  4.2.2.新建鄉鎮市場公共衛生間按2個廁位/600㎡建筑面積的標準配置中性衛生間,其中有1個無障礙廁位(含市場外80m以內公共衛生間的廁位),應設置男女洗手盆各1個。建筑面積每增加600㎡應增配1個中性廁位。對于升級改造的市場參照本條執行。
 
  4.2.3.鄉鎮農貿市場應設置垃圾集中中轉密閉間,供市場內垃圾的集中轉運。密閉垃圾間的空間及面積規模根據農貿市場規模確定:
 
  大型的市場不應小于25㎡;
 
  中型的市場不應小于20㎡;
 
  小型的市場不應小于15㎡;
 
  密閉垃圾間應與環衛部門協議,設于農貿市場的合適位置。
 
  4.3.無障礙設計
 
  4.3.1.市場各主要出入口應設置無障礙通道。
 
  4.3.2.市場購物通道應平坦防滑,購物通道上設有高差時應以緩坡過度,高差大于等于15cm時應設置無障礙坡道。
 
  4.4.疏散設計
 
  4.4.1.市場所處街區的道路應考慮消防車的通行要求,消防車道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相關要求。
 
  4.4.2.鄉鎮市場建筑物地上層數不應超過2層,地上建筑物總高度不應超過12m,建筑物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4.4.3.市場的對外出入口可作為安全疏散出口;室內疏散樓梯應設為封閉樓梯間,疏散出口凈寬及疏散樓梯段凈寬應通過計算確定,最遠點安全疏散距離不應大于22m。其它方面的消防設計應符合現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相關規定。
 
  4.5.裝飾設計
 
  4.5.1.室內地面應鋪設釉面地磚,并應防滑、耐磨、不吸水、易清掃等,并向排水溝或地漏方向找坡。選用水泥砂漿鋪設防滑地磚,磚與磚之間留有不小于3mm的磚縫,并用黑色防水密封膠密封磚縫。
 
  4.5.2.交易大廳內墻面(含室內立柱四周立面)應粘貼淺色墻面磚,面磚粘貼高度不應低于2.4m,其余墻、柱面應采用白色防霉涂料至頂;天棚應采用白色防霉涂料或淺色耐腐吊頂。所有裝飾材料應當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裝飾材料。
 
  4.5.3.室內空中除必須懸掛的標牌、證照、吊扇及燈具線路外,不得明裝其它管道、管線等。
 
  4.6.場內布局
 
  4.6.1.應按照商品種類劃行歸市設置交易區。同類商品區域設置應相對集中。市場根據需要合理設置自產自銷交易區。
 
  4.6.2.內活禽經營區應相對獨立,與其他經營區域隔開經營,相隔凈間距不得小于5m。
 
  4.6.3.鄉鎮內設有經營早點或快餐配套服務的應相對集中設置在專門區域,其經營區周圍不得有污水、污物或其他污染源等,周邊25m范圍內不得經營、貯運鮮活水產品及活家禽等。
 
  4.6.4.熟食、鹵品、豆制品、醬菜等直接食用食品的柜臺距離家禽專柜、廁所、垃圾房等的間距不應小于25m。
 
  4.6.5.鄉鎮市場內設置現炒現賣柜臺時,應有可靠的防火、防煙、防熱、防燙傷、通風、散熱等安全措施,經營區應獨立設置。
 
  4.6.6.鄉鎮市場內不得違規經營本《導則-基本版》規定以外的農產品。
 
  4.6.7.新建及升級改造的大中型市場內宜設置開水間,其服務半徑不應大于30m。
 
  5建筑設施系統設置
 
  5.1.農貿市場主體建筑要求
 
  5.1.1.鄉鎮市場主體建筑(交易大廳)應按“干濕”、“生熟”、“潔污”及“輔助管理服務”等功能進行合理的配備與分區。
 
  5.1.2.小型市場的安全疏散出入口不應少于2個,中、大型市場的安全疏散出入口不應少于3個。安全疏散出入口應設于不同的朝向位置,每個安全疏散出入口的凈寬度和凈高度均不應小于4m。
 
  5.1.3.室內主購物通道凈寬度不應小于2.8m,次購物通道凈寬度不應小于1.8m,并且必須滿足消防疏散的有關要求。
 
  5.1.4.安全疏散出入口、通道等位置設有臺階時,應同時要設置無障礙通道。貨物出入口應設置坡道或卸貨平臺。
 
  5.1.5.室內安全疏散通道上方應設置緊急疏散指示燈(牌)裝置,并設置緊急疏散應急照明燈。
 
  5.1.6.內應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風條件,室內空間舒適、明亮,自然采光良好、遮陽措施完善。
 
  5.1.7.室內地面應鋪設防滑地磚、并向排水溝或地漏方向設置0.5%~1.0%的排水坡(詳見圖5.1.7)。
 
  5.1.8.敞開式棚架市場,其周圍應設置圍墻或相應建筑物圍欄等設施,圍墻或圍欄應安全牢固,高度不應低于2.4m。
 
  5.2.給水設施
 
  5.2.1.應配備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規范、標準等規定的自來水供水系統,供水管道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體或雜質所淹沒或污染;出水口下沿與溢流口的最小空氣間隙不應小于供水管徑2.5倍。對于地面沖洗給水、密閉垃圾間沖洗給水、家禽類經營區的宰殺間、加工間、屠宰通道、禽籠室的沖洗給水等均應在給水管設真空破壞器或倒流防止器。
 
  5.2.2.水產品類經營區的供水管道應鋪設到每一個攤位;家禽類經營區的宰殺間、加工間、屠宰通道、經營室、禽籠室等應將供水系統鋪設到專用空間;肉類經營區供水到經營區每組攤位;熟食經營專間供水到專柜或專間。
 
  5.2.3.其它類別的經營區應供水到每組攤位。
 
  5.2.4.各經營區的攤位供水點應設置水龍頭。
 
  5.2.5.應設置加壓水沖洗裝置,便于沖洗市場地面、臺面、墻面、設備和設施等。所有供水應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標準。
 
  5.2.6.市場內衛生間應采用延時自閉式沖洗閥,衛生器具和配件應采用節水型產品。
 
  5.2.7.市場各攤位給水系統應采用符合規定的PVC等管材,用于清洗地面、臺面、墻面、設備設施等的給水系統管材可采用普通PVC管材。
 
  5.3.排水系統
 
  5.3.1.市場內部排水管道、溝、地漏等應單獨設置自成系統,不得與其它建筑物排水管道系統共用。室內、外排水管道、溝、地漏等系統應優先采用直線排放式,減少彎道且應設置0.5%~1.0%的排水坡度。
 
  5.3.2.購物通道上設置的排水管道應設為暗道,并設有防止異味上傳的設施,不得設明管、明溝、明槽等。
 
  5.3.3.攤位外側或內外側應設置污廢水排水溝,排水溝凈寬15cm,起坡處深度不應小于3cm,排水坡度不小于2%;排水溝側面及底部應平整光滑,以利于污廢水順暢排放,排水支管與排水主管連接;室內排水支管與支管之間、支管與主管之間、主管與主管之間等連接處應設沉砂水封井,沉砂水封井的設置間距不大于20m;支管管底與沉砂水封井底部距離應不小于400mm,并應及時清理井底沉積物以防止堵塞排水系統(詳見圖5.3.3)。污廢水排出市場室外,通過室外排水主管,經過沉砂水封井排入三級隔渣池后排入室外排水系統。市場室內排水支管管徑不應小于DN150mm,市場室內排水主管管徑不應小于DN200mm。
 
  5.3.4.內、外排水系統沿排水方向不得出現“回頭彎”。
 
  5.3.5.水產品類、畜禽肉類攤位的排水溝、槽應適當加深。
 
  5.4.排污系統
 
  排污系統僅對衛生間及鮮活家禽經營區獨立設置,所有污水均應按污水排放系統的室內做法,排入三級化糞池,經化糞池處理后再通過市政排污系統排放。
 
  5.5.供電設施
 
  5.5.1.應配置滿足用電負荷的、安全的供電設施,且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電氣設計及安裝規范等要求。
 
  5.5.2.室內、外導線以暗線敷設為主,線纜的絕緣和護套應采用低煙低毒阻燃型;當市場室內、外導線明敷時應穿金屬管敷設。
 
  5.5.3.市場各攤位上方及主通道與購物通道應按有關規定要求配置照明燈具;安全疏散出入口應設置應急照明燈,應急照明采用蓄電池供電系統;應急照明時間均不應小于30min,照度不應低于5lux。
 
  5.5.4.交易大廳內照明照度標準不應小于200lx;攤位照明照度標準不應小于200lux,光源高于臺面1.50m~2.00m。特殊區域的照明可根據需求適當增大燈光垂直照度值。市場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為:現行值≤9W/㎡,目標值≤8W/㎡。
 
  5.5.5.照明總體上采用集中控制方式。局部獨立功能區域可采用就地控制。
 
  5.5.6.用電線路、插座應滿足市場交易、電子秤等用電要求。
 
  5.5.7.冷凍區的布線規格、插座應滿足冷藏保鮮柜的用電要求;特殊情況下斷電時攤主應自備發電機為冷藏設備供電。
 
  5.5.8.市場家禽類經營區、肉類經營區及水產品類經營場所等用水較多的區域,應使用防水電源開關、防水插座和防潮照明燈具等,燈具防護罩應為防潮、防塵型制品。
 
  5.5.9.市場各經營區應配置帶地線的符合低壓電器使用要求的電源插座,并配備帶地線的漏電防護裝置。
 
  5.5.10.市場內各用電攤位應獨立設置計量裝置,其它功能區用電應分別設置計量裝置。
 
  5.5.11.中、大型市場應設置通信網絡系統。
 
  5.6.通風系統
 
  5.6.1.開敞式室內應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風條件。
 
  5.6.2.封閉式室內設置空調系統時,室內空氣計算參數應符合相關規定(具體規定可參照《導則-標準版》執行)。
 
  5.6.3.應按每1000㎡建筑面積安裝不低于2000W功率的低噪音排風機,建筑面積超過1200㎡以上時,每增加150㎡相應增加功率200W的功率標準配置。進風口和排風機口的位置應符合環保要求。
  5.6.4.通風道,通風口應設消聲、防火等裝置。
 
  5.6.5.家禽區、熟食區內應配備獨立的通風換氣裝置;家禽區應設置于市場下風方向的一角處或獨立設于市場主體下風方向之外;家禽區換氣次數不小于20次/h,熟食區換氣次數不小于15次/h。KAvmyVYxCd
 
  5.6.6.交易大廳內沿各購物通道每8m左右設一臺大功率吊扇,每組攤位內設1~2臺吊扇;吊扇安裝應安全牢固,高度不得低于2.8m。
 
  5.7.冷藏保鮮設備
 
  5.7.1.經營冷凍冷藏食品必須配備冷(藏)柜。豆制品、半制成品銷售配備冷藏設施。
 
  5.7.2.經營冰鮮水產品應配備冰臺。
 
  5.8.消防系統
 
  5.8.1.建筑的消防設計應符合現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規定。
 
  5.9.環境衛生及垃圾處理系統
 
  5.9.1.環境衛生應符合現行《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的要求。市場內應保持地面干燥、清潔,場內無異味;應無亂吊掛、亂張貼、亂占道經營及垃圾亂堆積等現象。
 
  5.9.2.市場內對不可食用品應有專人負責收集,專用封閉容器定時定點回收,集中管理統一處理。應配置統一的廢棄物容器、封閉垃圾桶(箱),垃圾應分類收集;在合適區域應設置集中、規范的垃圾間。qotL69pBkh
 
  5.9.3.垃圾間應設置室內沖洗給水系統及沖洗污水排水設施,沖洗污水經處理合格后排入排水管網,不得污染周邊環境。
 
  5.9.4.每個經營攤位內應至少配置一個封閉式垃圾桶(箱);農沿各購物通道每10m左右應設置一個翻蓋自動封閉式垃圾桶。
 
  5.9.5.市場內應配置封閉手推式垃圾車或配置大容量密閉垃圾桶,將垃圾集中運至密閉垃圾間,再定時統一處理。
  5.10.監控系統
 
  應設置全面電子監控系統,對市場內外實施全覆蓋24小時監控。應設立專用監控室及監控設備,對人員安全、消防安全、財務安全、場地衛生、經營秩序、物品交易等實施全面監控,并由專人負責。
 
  5.11.輔助服務系統
 
  5.11.1.每個攤位前應設置攤位編號及商品價格公示牌。應設值班室、辦公室、檢測室、宣傳欄、公平秤點、監督投訴箱等。
 
  5.11.2.應靠外墻下風向位置設置公共衛生間,地面鋪設防滑地磚,向地漏方向放坡大于0.5%。墻面應鋪貼面磚,天花刷防霉涂料,衛生間應設排風設施,保證室內空氣的交換對流,避免異味污染。MZpzcAiHKo
 
  5.11.3.密閉垃圾間設置應符合本《導則》的規定,應設置機械排風扇;地面鋪防滑地面磚,墻面鋪貼面磚至頂,天棚刷防霉涂料;密閉垃圾間內設置凈寬度和最淺深度均不小于30cm的排水溝(詳圖5.11.3)。
 
  圖5.11.3
 
  6攤位分類和建設標準
 
  6.1.攤位分類
 
  6.1.1.攤位應按“蔬菜類、水果類、蛋品類、畜禽肉類、豆制品類、調味品類、腌臘制品類、熟食鹵品類、家禽類、水產品類、糧油制品類共11類分區設置,或因地制宜按本區域習慣配置。
 
  6.1.2.市場根據需要采取島狀式、條狀式或島狀式攤位。
 
  6.1.3.市場內的商品自產自銷區,應劃定區域,合理布局安排攤位;并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做到整齊、有序、安全、衛生。
 
  6.2.攤位設置
 
  6.2.1.攤位單側布置時操作空間凈寬度不應小于1m,攤位雙側布置時操作空間凈寬度不應小于1.5m。
 
  6.3.標準攤位
 
  6.3.1.每個標準攤位臺面寬0.8m~1.0m,長1.2m~1.5m,臺面高度0.7m~0.8m,每組不超過8個的攤位,每組攤位至少設置1個寬度為0.9m的出入口。每組攤位內側及外側地面應設置凈寬度不小于15cm的排水溝,排水溝起坡處凈深度不小于3cm;排水溝應設置帶孔蓋板。TFmfLhHMWP
 
  6.3.2.攤位操作間內地面應鋪設防滑地磚;攤位內、外墻面應鋪貼淺色拋光墻面磚。攤位臺面應鋪貼淺色拋光面磚。
 
  6.4.蔬菜類和水果類攤位(采用準攤位做法)
 
  6.5.畜禽肉類攤位
 
  6.5.1.攤位臺面凈寬度不應小于0.9m,臺面高度0.7m~0.8m;每個攤位臺面上適當設置應一個Ø75mm排水孔,迎客面設擋水邊。
  6.6.水產品類攤位
 
  6.6.1.水產品類交易區攤位應靠外墻一側集中設置。臺面面積不應小于1.2㎡,寬度不小于0.9m。內墻面、柱面粘淺色光滑墻面磚到頂,地面鋪防滑地磚,并以1.0%~2.0%的坡度坡向排水溝。臺面內、外兩側地面均設置有蓋排水溝。ztkEju9PET
 
  6.6.2.冰鮮區攤位高0.7m~0.8m,迎客面設擋水邊。活魚交易區攤位分為二層,上層為迎客面設擋水邊的臺面,下層為魚池,魚池內設Ø50mm的清洗排水口;魚池可由攤主自行砌筑。活蝦蟹交易區攤位0.3m~0.5m高,臺面上擺放蓄養容器或直接砌筑的蓄養池或玻璃缸式的分隔蓄養池,水池內適當位置設有Ø50mm的清洗排水口。貝類交易區攤位高0.6m~0.8m,各攤位臺面貼淺色拋光面磚。NpjMPeCQTA
 
  6.6.3.活魚及冰鮮交易區每個攤位設殺魚操作臺面及水龍頭;每個攤位應設置1個封閉式垃圾桶;攤位迎客面設擋水邊;每個攤位安裝1個防水電器開關和插座。
 
  6.6.4.水產品區、活魚區每組攤位應設置供氧裝置,供氧管應敷設到每一個蓄養池;供氧裝置應按經營攤位分別設置用電計量裝置。
 
  6.7.熟食類攤位
 
  6.7.1.熟食類交易區應采用封閉式經營,熟食間內不設排水溝,僅設防異味的自封地漏。熟食類攤位距離活禽區、衛生間、垃圾房等污染區距離不應小于25m,距其它類經營區不應小于12m。
 
  6.7.2.每組熟食類攤位應設置預進間(兼更衣間)、設掛物鉤、消毒池、洗手盆(池)、消毒燈等。
 
  6.7.3.熟食類攤位高度為0.7m~0.8m,臺面寬度不應小于0.9m,選用拋光面磚臺面,每個攤位的售賣窗口應設置為常閉式自動封閉門。
 
  6.7.4.熟食類經營區內頂棚應設吊頂,防止天棚抹灰等墜入熟食品上。吊頂凈高度不應低于3m。
 
  6.8.豆制品(面點)類攤位
 
  6.8.1.攤位臺面高0.6m,寬度不應小于0.9m,上設高0.6m帶滑道玻璃門或有機玻璃門的售貨柜,總高度1.2m。不得露空售賣,并應設帶滑門的售貨窗口。
 
  6.9.蛋品類(采用準攤位做法)
 
  6.10.糧油制品類(副食品)攤位
 
  糧油制品類經營區應采用專用空間,配置成品的售貨架。
 
  6.11.家禽類攤位
 
  6.11.1.家禽類攤位應封閉或半封閉經營,應靠外墻布置。家禽存放籠區、專門宰殺區、銷售經營區等三區域應適當分離。家禽存放應采用成品禽籠,每層籠底應設置接載糞便的裝置。地面應設排水溝及沖洗設備等上下水設施(詳見圖6.11.1)。家禽區應設獨立通風換氣系統,定時消毒。
 
  6.11.2.家禽類交易區必須設置獨立集中屠宰加工間,面積不小于15㎡。地面鋪設防滑地磚,排水溝應設蓋板,應設獨立的給排水系統;應設置宰殺、宰后待燙池、脫毛及清洗水池、操作臺等設施,配備封閉式垃圾桶,并設有獨立的通風換排氣系統;家禽宰殺間內嚴禁明火作業。
 
  圖6.11.1
 
  7商品陳列與銷售
 
  7.1.蔬菜類
 
  7.1.1.蔬菜上柜銷售前需加工整理,包括去泥、去黃葉、去腐葉、去根等,提倡凈菜或半凈菜上市。
 
  7.1.2.需用扎把的蔬菜應采用無毒繩鎖整齊捆扎,散裝蔬菜應排列整齊,分類陳列。
 
  7.1.3.需保鮮的蔬菜應采用環保易降解的保鮮膜包裝,預包裝蔬菜排放應保持新鮮,整齊美觀,方便銷售。
 
  7.2.畜禽肉類
 
  7.2.1.豬肉類商品的銷售必須持有當日定點屠宰企業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未實行定點屠宰的鮮牛、羊肉等,必須經檢疫合格后方可上市銷售。嚴禁銷售病死畜禽肉、變質肉、注水肉、未經檢疫肉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要求的肉類。ASeRW8tZM5
 
  7.2.2.畜禽肉類商品整理、銷售應配備符合衛生要求的操作臺。
 
  7.2.3.畜禽肉類商品嚴禁接觸有毒有害有異味的物質及著地存放。
 
  7.2.4.畜禽肉類攤位必須保持銷售場地及設施設備的清潔衛生。每組攤位應設置水龍頭及清洗池,當天銷售完畢后應對場地進行清洗。
 
  7.2.5.應至少每周進行一次消毒,臺面、刀具、砧板、絞肉機、容器、掛件、禽肉擺放格柵等應每天清洗。
 
  7.2.6.畜禽肉類銷售中產生的不可食用肉應置于有明顯標識的容器內,由市場管理部門按有關要求統一回收集中處理。
 
  7.3.水產品類
 
  7.3.1.冰鮮水產品柜臺應在臺面或架空多孔板上鋪設散冰保鮮。
 
  7.3.2.水發水產品和需清水暫養的貝類應放在專用容器中銷售。
 
  7.3.3.實施水產品“二去”服務的凍鮮或活鮮水產品柜臺內應配置“二去”操作臺和廢棄物收集桶,嚴禁在地面上進行操作。
 
  7.3.4.水產品零售點每組攤位應設置水龍頭及清洗池,每日交易結束后,必須對交易區域和交易區域內的設備設施、包裝容器、所使用的砧板、刀具和擺放格柵等進行全面清洗;每周至少消毒一次。
 
  7.4.豆制品(面點)類
 
  7.4.1.豆制品銷售必須持有當日定點生產企業出具的合格證。面點類銷售按當地市場相關管理規定進行。
 
  7.4.2.豆制品(面點)銷售前后必須做好設施設備及周圍環境的清潔衛生工作,未銷售完的豆制品應放入冷柜貯藏。
 
  7.5.熟食鹵品類
 
  7.5.1.生食品、熟食鹵品應分開放置,制作原料等應符合食品國家和當地的相關衛生要求。
 
  7.5.2.熟食鹵品經營區室內應配備消毒設備。要有完善的防蠅、防蟑螂、防鼠等設施。
 
  7.5.3.應采用無毒環保型易降解的保鮮食品袋密封包裝。
 
  7.5.4.熟食從業人員上崗時應穿著整潔的工作裝。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佩戴戒指、手鐲等飾品。在崗時應保證個人衛生符合相關要求。
 
  7.5.5.熟食銷售人員嚴禁裸手直接觸摸食品。
 
  7.6.腌臘制品類
 
  7.6.1.銷售直接入口的醬腌菜容器應當加蓋密閉,并配備有防蠅、防鼠、防蟑螂等設施。
 
  7.6.2.醬腌菜銷售人員嚴禁裸手直接觸摸食品。
 
  7.7.清真食品類
 
  7.7.1.清真食品專柜的設置與運作由市場自行確定,但必須符合國家和本地有關民族政策。
 
  7.7.2經營清真類食品應符合清真食品供應的專攤位、專人員、專庫房、專用車等的要求,不得與非清真類食品混雜;嚴禁違反民族習俗。
 
  8包裝
 
  8.1.應使用無毒、可降解的環保型包裝材料。嚴禁使用黑色或深色有毒、厚質、非食用和非環保型塑料包裝制品。
  8.2.腌臘制品類嚴禁使用化學和有毒有害的塑料桶等。
 
  9衛生
 
  9.1.環境衛生
 
  9.1.1.應保持地面干燥、清潔,場內無異味。
 
  9.1.2.對不可食用品及水產品廢棄物應有專人負責,專用容器,每天回收,集中統一處理。廢棄物需全部裝入垃圾袋不得外露,隨時將垃圾袋收集放到垃圾箱或垃圾房集中處理,并定期清洗。Pd8c6xh9aX
 
  9.1.3.場內衛生實行區域包干,明確包干責任人。
 
  9.2.從業人員衛生要求
 
  9.2.1.應設專職食品衛生監督人員,建立從業人員衛生管理制度。
 
  9.2.2.熟食品加工人員的個人衛生與健康狀況應符合《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
 
  10市場規范
 
  10.1.管理規范
 
  10.1.1.應當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包括:市場管理人員工作制度、市場經營者守則、食用農產品安全質量責任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出銷毀制度、市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環境衛生管理制度等等。
 
  10.1.2.應建立顧客投訴處理臺帳、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登記臺帳、校秤記錄臺帳、不可食用肉回收臺帳等。
 
  10.2.質量規范
 
  10.2.1.應在場內明顯處設置檢測室,檢測室面積不應小于
 
  10㎡,配備檢驗人員,配備檢測項目所需的檢測設備等。
 
  10.2.2.市場內經營銷售豆制品、肉類、糧油及其制品、副食品等與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相關的商品,應建立產品銷售責任追溯制度。
 
  10.2.3.不得銷售摻雜摻假、以次充好、假冒偽劣、過期失效、變質腐爛等不合格商品。對發生畜禽病死或疑似病死事件的,應按照衛生防疫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10.3.證照規范
 
  10.3.1.場內經營者應持有效營業執照,經營豆制品和副食品等還必須同時領取衛生許可證,不允許無證照經營,或超范圍經營。
 
  10.4.價格規范
 
  10.4.1.銷售各類商品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示醒目。
  10.4.2.嚴禁違法經營、價格欺詐、哄抬價格和低價傾銷等行為。
 
  10.5.計量規范
 
  10.5.1.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計量器具。按期做好每年一次的計量器具強制檢定工作。
 
  10.5.2.票據、商品標識、價目表等應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10.6.服務規范
 
  10.6.1.應設立市場服務管理辦公室。
 
  10.6.2.應在市場顯著位置設置投訴箱及投訴電話。
 
  10.6.3.應設宣傳公示欄、電子公平秤及攤位號牌等。
 
  10.7.信用規范
 
  10.7.1.應公開、公平、公正地管理場內經營者。經營者應誠信經營。
 
  10.7.2.對于違法經營者,除對其追索賠償外,還應由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1本導則用詞與符號說明
 
  11.1.用詞
 
  11.1.1.為便于在執行本導則條文時區別對待,對于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1.1.1.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11.1.1.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11.1.1.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11.1.1.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11.1.2.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標準、規范執行的寫法為“按……執行”或“應符合……的規定”。
 
  11.2.符號
 
  11.2.1.“1%-→”表示坡度,即坡面的垂直高度和水平距離的百分比。
 
  11.2.2.“ ”表示間距,即孔洞或格柵之間的凈距離。
 
  11.2.3.“Φ”表示直徑。
 
  文章轉自https://wenku.baidu.com/view/8ae5b092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8d52d11.html

上一篇:沒有了 ??? 下一篇:大同市《城市集貿市場建設指導意見》